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8〕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8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全省所有县(区、市)内常住人口(包括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人口),按规定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2018年工作目标
(一)以县(市、区)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维持在75%以上,稳步提高档案使用率。
(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三)以县(市、区)为单位,新生儿访视率、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5%以上。
(四)以县(市、区)为单位,早孕建册率和产后访视率分别达到85%以上。
(五)以县(市、区)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67%以上。
(六)以县(市、区)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以上,全省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268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72万人以上(各地管理任务详见附表1)。
(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登记率不低于4‰,全省登记信息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8万以上。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健康管理,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规律服药率达到50%以上(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统计结果)。
(八)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管理率达到99%以上,全省管理患者数3.4万人左右,规范服药率达到90%以上。
(九)以县(市、区)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5%以上。
(十)以县(市、区)为单位,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分别达到95%以上。
(十一)以设区市为单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
三、项目内容及主要工作任务
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50元提高至5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巩固12类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适当提高服务补助水平,细化和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二是统筹安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经费。新增经费重点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规范电子建档,加强信息利用。规范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根据医疗、体检、随访等情况及时更新电子档案信息,更新信息应尽量在15个工作日内录入,超过30个工作日录入的信息不作为绩效考核与资金拨付依据。规范流动人口健康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填写录入流动人口现住址和户籍地址,并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表进行非户籍标注,加强日常管理。各地有关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江西省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及数据标准》(另行下发)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与江西省居民健康档案系统做好对接工作,并按时上传有关数据,强化信息化手段对项目服务的管理作用。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各级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现有公共卫生信息系统的联通整合,提高健康档案利用率。
(二)扩大项目宣传,创新健康教育方式。将项目宣传与健康教育融入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利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卫生巡诊和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平台,开展面向公众的项目宣传与健康教育。加强患者的个体化健康指导,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年度区域项目宣传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县、乡、村级工作内容、要求及经费标准。各地各单位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月”活动,广泛播放国家卫生计生委制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益广告,在各类公共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由省级及以上统一制作的宣传壁报,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安排接种工作日,实行多种方式和分时段预约接种,将预防接种与儿童保健有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创造条件设置接种点,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进一步改善接种服务环境,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及日常查漏补种工作。加强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查漏补种工作。
(四)加强交流协作,规范儿童健康管理。根据《江西省0-6岁儿童健康集中管理工作指导方案》(赣卫妇幼字[2018]25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儿童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新生儿出生信息转交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接种门诊),方便其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和预防接种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规范要求,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将高危儿保健等服务及时转交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各地要积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按规范要求为孕产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保证孕产妇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和2次产后访视服务。根据《江西省孕产期保健集中管理工作指导方案》(赣卫妇幼字[2018]12号)的有关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辖区内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六)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制订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特别是要将辖区内养老机构纳入管理范围。要保证老年人必要的体格检查、腹部B超和心电图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并做好检查结果反馈工作,切实发挥体检在疾病筛查和健康指导中的作用,提高老年人健康保健意识。
(七)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全省实施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行动,开展《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基层版)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健康体检、定期巡诊、健康教育等途径,加大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及时将发现的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并规范提供服务。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患者自我管理小组活动、基层卫生巡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服务相结合,根据个体情况,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规范管理率。
(八)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纳入管理,做到发现一例、录入一例、管理一例,做到登记信息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互通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联系,建立日常筛查机制,及时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为新发现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下,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专业防治机构、救治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信息沟通转接机制,患者出院信息及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指导患者科学用药,提高病情稳定率。
(九)做好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工作。明确肺结核病专业防治机构及乡村两级的职责分工,强化专业防治机构考核作用,经费补助与考核结果挂钩。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培训及健康教育工作,发现、报告、推介辖区内肺结核病可疑者及诊断明确的患者(包括耐多药患者),对肺结核病可疑者开展痰检、对明确诊断患者开展规范治疗服药督导、复查及病人追踪等随访服务管理。
(十)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继续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中医调养服务,提高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到45%以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人员,加强人员培训。
(十一)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做好发现、登记等工作,并按照相关时限及时上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工作。
(十二)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完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推广协管工作信息化,努力提升协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乡镇(街道)卫计办在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指导下,统筹做好辖区内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工作,发挥指导、培训和参与考核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
(十三)开展项目签约服务。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分类管理,对针对居民个体开展的服务项目,采取由家庭医生或以其为核心的团队与服务对象进行签约的方式开展。优先将服务对象中的贫困人口作为重点签约对象,通过签约,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为服务对象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效果。
以上各类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表2,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健康素养促进两个项目具体工作部署另行通知。同时,在2019年度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出台前,各地仍执行上一年度实施方案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四、资金筹集、拨付、结算与监管
(一)足额落实资金
2018年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经费标准为: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补助44元/人,省级补助8.8元/人,县级配套2.2元/人;非西部政策延伸县及市辖区,中央补助33元/人,省级补助13.2元/人,县级配套8.8元/人。赣州市18个县(市、区)均执行西部政策延伸县标准,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
(二)规范资金拨付与结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原则,实行预拨、考核、结算制,结算资金拨付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挂钩。项目预拨资金到达县级财政7个工作日内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除按照年度区域项目宣传工作计划留存相应经费外,其余资金全额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再根据年度项目执行和考核结果结算补助资金。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能力,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开展服务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专业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明确项目内容、工作要求、服务数量、考核方式等,相关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并落实专账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划分乡村两级工作分工,鼓励各地采取任务协议约定、乡村分别核算的方式,乡村医生先期自主填写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数量,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共同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明确乡村两级任务及资金。在明确村级项目分工的前提下,对于乡村医生因个人能力不足无法完成的工作,可由其所在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帮助共同完成,相关补助经费实行团队内部分配。村卫生室承担任务补助资金的80%部分,依据协议约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先行拨付给乡村医生(团队),其余的20%部分资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对于考核结算需要扣减的资金额大于20%部分资金的,超额部分从次年项目拨付资金中扣减。对于违反协议约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乡村医生,可取消其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的资格。
乡村医生可承担的服务主要有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老年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和部分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等任务。
(三)强化资金监管
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卫〔2017〕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同时,根据国家确定的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补助标准,并对承担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承担单位(含接受委托服务的专业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市级财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同时,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1号)文件精神,落实相关绩效工资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推进融合试点。全面组织开展《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在线学习、培训工作。推荐芦溪县开展基层高血压医防融合试点工作,重点在医防融合服务模式、激励机制、健康教育方式、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同时,遴选一批家庭医生团队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和考核,配合开展基层糖尿病医防融合管理试点,探索积极有效的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
(二)扩大项目宣传。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glpt.nbphsp.org.cn)向社会公开提供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各地要认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 你健康我服务”的宣传月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宣传,提高居民知晓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街道)卫计办的联系,在辖区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服务方式等,特别是要在城区各个居民小区内张贴项目宣传海报并定期更换。凡是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开展的宣传工作,一律要在宣传材料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明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项目宣传与健康教育活动。
(三)完善组织管理。各级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组织,完善协调机制,确定管理机构,合理确定县、乡、村级工作内容、服务要求及经费标准,进一步强化组织实施。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责任,发挥其在项目绩效考核、人员培训、人群监测、效果评价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同时,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建立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制度。
(四)强化项目监测。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glpt.nbphsp.org.cn),各地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对上报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及数据安全,数据上报情况将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地区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推进省级数据与国家信息系统联通工作,不断提高上报数据的总量和稳定性。
(五)发挥载体作用。发挥健康档案载体作用,并贯穿于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完善和丰富健康档案内容,将每一次针对居民个体的服务及时录入档案;推动电子健康档案与医院、专业卫生机构、体检中心等机构的疾病诊疗信息、健康体检信息的联通对接。注重档案的使用,将电子健康档案与健康卡深度融合,以重点人群为突破口,通过智能客户端、网络平台、手机APP等,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方便群众查询自身健康信息,调动群众参与自我健康管理的积极性,提高群众获得感。
(六)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造条件,完善服务功能,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防接种、儿童保健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试活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区级相关专业公共卫生(含中医)机构培训全覆盖,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和水平。同时,根据《规范》要求,做好有关服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衔接。
(七)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牵头负责落实的服务项目,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精神卫生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培训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查,县(市、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季度至少指导1次,督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估重要指标之一。
(八)强化绩效考核。依托区域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制定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进一步突出县区级的考核主体作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至少要对辖区内所有承担项目任务的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19年元月11日前完成。省、设区市每年抽查考核,并采取第三方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丰富项目考核形式,设区市的年度考核报告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省级考核将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加大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力度,省级将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对省级考核排位靠后的县(市、区)扣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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