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合法、规范、便民,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性告知,指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二条 卫生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的职责:不属于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办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行政机关履行本条职责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内容:申请事项、申请时间、联系方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等有关内容。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程序:一次性告知一般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文书: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申请资料等情形,使用卫生行政许可专用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等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六条 告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由卫生行政机关纪律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办理,或者申请人因此而未获行政许可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德镇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2017年5月
监督举报电话:0798-853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