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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景德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景德镇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行政执法权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9-28 16:45 访问量:

根据2025年6月1日施行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最新要求,现将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进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25



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樑

受委托单位:景德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景德镇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机构负责人:邵群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委托景德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景德镇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行使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为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权责与期限,双方特签订此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二、委托权限

1.按照卫生健康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在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依法采取抽样取证、抽样检测、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2.负责依法查处委托区域内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

3.督办卫生健康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指导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开展监督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

4.协助委托单位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的现场检查。

5.委托单位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疾病预防监督行政执法事项。

三、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拥有对委托执法事项做出改变或终止委托的权利。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报送行政执法情况。

2.受委托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裁量权合理、程序合法、处罚相当。

五、委托期限

2025年9月25日至2028年9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生效起,有限期三年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附则

此委托书一式两份,由景德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景德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景德镇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各保存一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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